问题 | 死刑犯为何要24小时戴着脚镣? |
释义 | 加戴械侍粗碧具是对已判死刑尚未执行的犯人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十七条,此举旨在防止可能的危险行为,但需经看守所所长批准,并在紧急情况下先行使用,然后报告所长。一旦危险情况解除,应立即解除械具。 法律分析 对已被判处死刑、尚未执行的犯人必须加戴械侍粗碧具。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十七条对已被判老举处死刑、尚未执行的犯人,必须加戴械具。 对有事实表明可能行凶、暴动、脱逃、自杀的人犯,经看守所所长批准,可以使用械具。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先行使用,然后报告看守所所长。上述情形消除后,应当予以解除。 拓展延伸 死刑犯脚镣的安全措施及其合理性 死刑犯脚镣是一项安全措施,旨在确保死刑犯在监狱期间的安全和控制。戴着脚镣可以限制犯人的行动范围,防止其逃脱或对他人造成伤害。这种措施是基于对死刑犯潜在危险性的评估,以及对监狱安全的考虑。脚镣的使用是合理的,因为它可以提供额外的安全保障,确保死刑犯不会对他人或自己造成伤害。同时,24小时戴着脚镣也使监狱工作人员更容易监控和管理死刑犯,减少潜在的风险和突发事件的发生。总之,死刑犯脚镣的安全措施是为了维护监狱秩序和保障公共安全的必要手段。 结语 死刑犯脚镣是一项有效的安全措施,确保监狱期间的安全和控制。它限制了犯人的行动范围,防止逃脱和伤害他人。脚镣的使用是合理的,提供额外的安全保障,同时方便监控和管理。这是维护秩序和公共安全的必要手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刑罚 第五节 死刑 第四十八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刑罚 第五节 死刑 第四十九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刑罚 第五节 死刑 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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