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诉讼基本原则有哪些 |
释义 | 1、当事人平等原则当事人平等原则包含三方面的内容: (1)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 (2)诉讼权利义务平等。 (3)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2、程序参与原则程序参与原则有两项基本要求: (1)当事人对程序的参与必须是自主自愿的,而非受强制被迫的行为。程序参与原则要求立法者和法官尊重当事人的意志和人格,对其参诉意愿不得强迫或限制。 (2)当事人必须拥有影响诉讼过程和裁判结果的充分的参与机会,这是程序参与原则的核心内容。一方面,当事人必须拥有影响诉讼过程的参与机会和权利,享受“最低限度的程序保障”。另一方面,当事人必须拥有影响裁判结果的参与机会和权利,不该受到突袭裁判。 3、辩论原则辩论原则包括两层基本涵义: (1)辩论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在诉讼中,法院应当保证当事人充分和平等地行使辩论权,依法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2)辩论权对审判权的制约。这种制约主要体现在:一是法院对证据的质证、认证和调查应当受当事人主张和举证的约束。二是当事人辩论的结果形成对法院裁判的制约。 4、依法自由处分原则依法自由处分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支配或处置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处分原则贯穿民事诉讼全过程,并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和影响着诉讼的进行。 5、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是现代民法的基本原则,其基本涵义是:要求人们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6、程序公开原则程序公开也叫审判公开,指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其审理过程和判决宣告一律公开。公开的内容,包括审理开庭前的公告、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以及判决宣判(即使是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判也应当公开)的公开。 7、法官中立原则法官中立原则包括以下基本要求: (1)法官同争议的事实和利益没有任何关联。法官既不能裁判自己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争讼,也不得与案件结果或争议各方有任何利益上或其他方面的关系。法官双重角色难以保证诉讼过程和裁判结果的公正性。 (2)法官不得对任何一方当事人存有歧视或偏爱。 (3)法官必须严守职业道德和纪律规范。包括尊重当事人、秉公执法、刚正不阿;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财物、宴请或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不得故意不依法自行回避等。 8、程序效益原则程序效益主要包括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经济效益表现为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用以及当事人预期利益的实现或不利后果的避免大于他们在诉讼中所耗费的人力、物力和时间等司法资源的总和。社会效益指民事程序在实现其价值目标方面所达到的社会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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