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继承人的顺序分为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第一顺序包括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序包括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发生继承时,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发生继承,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也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条件之一。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