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所谓越级上访,就是到有权处理问题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所在地的信访机关或政府反映问题。处理“越级上访”的经济成本,也应该远远低于“截访”、“拒访”的经济成本。社会影响上给政府带来的“名誉成本”,就更不用说了。“上访”或者是“越级上访”,应该还算是解决矛盾或者是解决问题的“下策中的上策”。 法律依据: 《信访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