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口供和伤情鉴定能否完全决定罪责? |
释义 | 口供和伤情鉴定并非唯一定罪依据,而是需要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才能定罪。我国刑事诉讼法强调重视证据和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有罪和处罚;没有被告人供述但证据确凿的,可以认定有罪。逼供和非法手段获取供述是严禁的,检察机关应提出纠正意见,重新调查取证。在法庭审判中,合议庭会充分听取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并根据一致的主要情节来确认犯罪事实和定罪量刑。 法律分析 一、只有口供和伤情鉴定能定罪吗? 只有口供和伤情鉴不定能定罪,只有口供,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是不能定罪和量刑的;没有口供,但有其他证据可以相互印证,并且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也可以定罪量刑。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只要有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定罪没有问题,我们国家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了很多证据,书证、人证、物证、视频资料等等,只要符合法律规定,能够认定案件事实,就可以定罪量刑。 二、如何才能凭借口供定罪 关于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在定罪量刑中起到多大作用的问题,相关法律对此有诸多规定,充分体现了“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2、严禁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获取供述。对于采用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在审查中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同时应当要求侦查机关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必要时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调查取证。 3、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合议庭应当充分听取被告人对事实的供述和辩解。对于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内容中主要情节一致的,或只有个别情节不一致且不影响定罪的,才能确认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并据此定罪量刑。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结语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口供和伤情鉴定并不足以定罪。重证据、重调查研究的原则要求我们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而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相反,如果没有被告人供述但有其他充分确实的证据,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应充分听取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并综合考虑其他证据来确认犯罪事实并进行定罪量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 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一)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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