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维修基金发票一般在缴费后会给业主。维修基金是指房屋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基金,其本金由售房单位和购房者共同筹集,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开发商交纳。
 
 法律客观: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七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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