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服刑人员怎么能够减刑? |
释义 | 服刑人员减刑的条件和程序。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或立功表现的人可减刑。执行机关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并裁定减刑。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有期徒刑不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无期徒刑不少于十年。减刑的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也有规定。被判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者一般可在执行一年半后减刑,两次减刑间隔两年以上。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第一次减二至三年,第二次减刑间隔不少于二年。 法律分析 一、服刑人员怎么能够减刑? 1、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 2、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能够减刑; 3、有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二、如何对犯罪分子进行减刑?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三、减刑起始时间与间隔时间如何规定? 减刑的起始时间,是指罪犯被执行刑罚多少时间后才能够依法减刑;减刑的间隔时间是指第一次减刑与第二次减刑之间应相隔多少时间的规定。 被判处五年以上的,一般在执行一年半以后可依法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应相隔二年以上; 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次减二年至三年,第二次减刑时,隔时间不得少于二年; 被判处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比照前述规定适当缩短起始和间隔时间;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执行二年后方可减刑;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缓期二年执行期间不得减刑,二年执行期满可减刑。 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期限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期限不得少于十年;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不得少于十二年。 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狱的规定,接受教育改造或者有立功的表现就能够获得减刑的机会,执行机关会向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提交减刑建议书,一般判处有期徒刑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为原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得少于十年。 结语 减刑是对服刑人员的一种特殊处理,其基本原则是认可悔改和立功表现。服刑人员只要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展现出悔改或立功的表现,就有可能获得减刑的机会。减刑的程序必须经过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的审理,并且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有一定的规定。对于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而对于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年。减刑的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也有明确的规定,具体情况根据判决的刑期而定。通过减刑制度,为服刑人员提供了改过自新的机会,同时也体现了法律的人道主义精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六节 减刑 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刑罚 第五节 死刑 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节 技术侦查 第二百七十一条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侦查人员或者公安机关指定的其他人员隐匿身份实施侦查。 隐匿身份实施侦查时,不得使用促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的方法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