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申请入年满18—60周岁,具有街道辖区户籍;县直及各镇机关事业单位、县属各企业具有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在职工作人员; (二)无私有住房或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人均20平方米以下(含20平方米):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民政部门认定的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以下的家庭; (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参加过房改购房、集资建房, 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未租住公租房、廉租房等政策性优惠住房; (五)申请家庭无机动车辆或有机动车辆且购置价格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 (六)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无注册企业或有注册企业且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 (七)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2、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3、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