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乡镇补贴是由国务院批准,对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的补贴,最终由省人民政府出台具体办法。乡镇补贴范围仅限于乡镇机关单位的正式人员(包括上级政府派驻乡镇机构6个月及以上的工作人员),不含合同工,不含街道办事处人员;补贴水平不低于人均200元,补贴标准可以适当区别,一般乡镇富裕、生活水平好的补贴少点,财政向偏远地区、条件艰苦的乡镇工作人员倾斜;发放时间是到岗的当月开始,停发时间是调走或者退休的下个月开始;乡镇人员借调出去也是下个月停发,借调期满回来的当月恢复发放补贴;经费由行政隶属关系和经费保障解决。 法律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乡镇工作补贴的通知》 第二条 乡镇工作补贴的水平不低于月人均200元,补贴标准可根据乡镇情况和在乡镇工作时间等因数适当区别,并向条件艰苦的偏远乡镇和长期在乡镇工作的人员倾斜。 第五条 各地实行乡镇工作补贴的具体办法,由各省级人民政府按本通知规定结合当地实际确定,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对工资收入水平相对较高的乡镇是否实行乡镇补贴,由各省人民政府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