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哺乳期每天1个小时假可以执行12个月。法定哺乳期为12个月(被哺乳的婴儿从出生到满周岁),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同时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 法律客观: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 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