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船舶优先权、留置权及抵押权受偿顺序是什么? |
释义 | 船舶赔偿按优先级顺序为: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一般债权。海事法院可扣押正在造船厂建造或修船厂修理的船舶,造船费用和修船费用可在强制出售该船舶的价款中按以上顺序受偿。船舶留置权要求留置权人占有船舶,合同另一方未履行义务。1、船舶优先权优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次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2、以船舶为抵押标的的债权受偿顺序为:第一位是船舶优先权,第二位是船舶留置权,第三位是船舶抵押权,第四位是其他一般债权。 3、为行使船舶优先权,海事法院可应海事请求人的申请扣押正在造船厂建造或修船厂修理的船舶。此种情况下,造船厂的造船费用和修船厂的修船费用可以在强制出售该船舶的价款中按以上顺序受偿。当然,造船厂和修船厂也可直接向海事法院申请留置其占有的船舶,以确保其留置权的行使。船舶留置权的要件为:一是留置权人占有船舶,二是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届满未履行其应尽的义务。《海商法》第二十五条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前款所称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船舶留置权在造船人、修船人不再占有所造或者所修的船舶时消灭。 该内容由 左少林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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