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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终本案件需要申请人同意吗 -法律知识
释义
    法律分析: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适用的对象应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能够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须为以金钱给付为标的,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这种“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状态不是永久性的,而是暂时无履行能力。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适用的前提是必须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财产调查的途径主要是被执行人申报、申请人提供线索、法院调查三种方式有机结合。被执行人申报财产或申请人提供线索的,法院要及时进行核查。被执行人申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财产线索的,法院要依职权进行必要的和合理的调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三十一条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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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7:13: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