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中国是限制豁免,具体原因如下: 1、当下中国采用的是限制豁免,现在国家和国家之间的商业贸易越来越多,限制豁免是中国的必然选择; 2、主张绝对豁免,就是说商业上的纠纷别人也不能告你,看似占了一时的便宜。但长远下去,就没人敢和中国政府做生意了,最终吃亏的还是中国,而不是外国。 外交豁免权范围: 1、行政法之规定无法豁免,例如,缴交水、电费等; 2、民事法规的商业行为不在豁免范围,比如土地、动产及日用品的买卖交易等; 3、派驻国外交官主动于驻在国兴起诉讼,则不享有豁免权利,外交官针对一件案件提起诉讼,被告当事人提出反告时;驻在国司法单位依然可以审理及判决该外交官员,而不受此外交豁免权限制; 4、外交豁免权舍弃问题,抛弃外交豁免权与否为派驻国之权利,不受该名外交人员自主意识决定; 5、功能性豁免权相对于绝对豁免权的是功能性豁免权,其指特定国际组织或非邦交国之外交代表机构,与设置地或驻在国签署协定,其组织人员得享有部分的豁免权利,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综上所述,综合时代和国际贸易的综合考虑,当下中国采用的是限制豁免,这是顺应时代的必然选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第十四条 外交代表享有刑事管辖豁免。 外交代表享有民事管辖豁免和行政管辖豁免,但下列各项除外: (一)外交代表以私人身份进行的遗产继承的诉讼; (二)外交代表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在中国境内从事公务范围以外的职业或者商业活动的诉讼。 外交代表免受强制执行,但对前款所列情况,强制执行对其人身和寓所不构成侵犯的,不在此限。 外交代表没有以证人身份作证的义务。 第十五条 外交代表和第二十条规定享有豁免的人员的管辖豁免可以由派遣国政府明确表示放弃。 外交代表和第二十条规定享有豁免的人员如果主动提起诉讼,对与本诉直接有关的反诉,不得援用管辖豁免。 放弃民事管辖豁免或者行政管辖豁免,不包括对判决的执行也放弃豁免。放弃对判决执行的豁免须另作明确表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