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诉讼中的一审和二审的区别 |
释义 | 刑事一审和二审的区别有: 1、性质不同。 2、引起审理程序发生的原因不同。 3、引起审理程序发生的诉讼主体不同。 4、判决效力的不同。 5、使用的程序不同。 一、刑事案件一审程序为: 1、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 2、决定开庭审判; 3、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4、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5、开庭审理; 6、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 7、宣告判决。 二、刑事案件二审开庭审理的条件有: 1、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2、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3、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4、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综上所述,刑事一审和二审的区别有性质不同;引起审理程序发生的原因不同;引起审理程序发生的诉讼主体不同;判决效力的不同;使用的程序不同。刑事案件一审程序为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开庭审判;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开庭审理;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宣告判决。 一、刑事诉讼哪些案件需要再审 (1)一审都应当开庭审理。 (2)二审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有异议的,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自诉案件人民检察提起抗诉的案件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二审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案件: 1、对上诉抗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原判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需要发回重新审判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2、具有《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的违法法定诉讼程序的倾向,需要发回重新审判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3)审判监督程序,应当开庭审理的情形: 1、依照一审程序审理的。 2、依照二审需要对事实证据进行审理的。 3、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 4、可能对原判加重刑罚的。 5、有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情形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情形。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上诉的提起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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