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对于程序性违法由于其在诉讼中所处的阶段不同可以分为: (1)立案与侦查阶段程序性违法, (2)审查起诉阶段程序性违法, (3)审判阶段程序性违法。 而刑事审判中的程序性违法又可划分为审判组织的选择中合议庭组成的程序性违法,是否公开审理的选择的程序性违法,在审判过程中违法法院应当承担的通知义务、告知当事人所具有的权利的程序性违法以及妨碍律师行使辩护权的程序性违法等程序性违法行为。 一、行政处罚中听证的适用条件有什么 其一,保障诉权对裁判权的制约。程序事项的处理被认为是法官的职权范畴,当事人很难对其加以制约。但事实上,诉讼形态不仅应存在于法院就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等实体问题加以裁决的场合,对于与诉讼双方关系密切的程序性争议也应按照诉讼方式进行裁决,这可以通过当事人诉权的行使最大限度地限制法院的自由裁量权,为诉讼各方提供一个有效的“为权利而斗争”的机会。 其二,维护庭审中集中审理。所谓审理集中,是指案件的审理应当不间断地持续进行,直到审理完毕的审理原则,它是诉讼及时原则在审判阶段的具体体现。 其三,实现庭审中的控辩平等武装。控辩平衡是各国公认的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它源于西方法律史上的“平等武装”理念。由于国家作为追诉机构,辩方不可能在实力上与之相抗衡,因此寻求控辩平衡就有了另一种模式,即增大控方义务,同时赋予辩方以特权,将天平倒向弱者一方。 二、丧失胜诉权什么意思 胜诉权是法院可以依据实体法对其进行保护的权利。如果超了时效也就是说法院已经不能违反程序用实体法保护实体权利了。诉权是诉讼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依靠国家强制力保护其财产权和人身权的权利,诉权既包括程序性诉权,也包括实体性诉权。程序性诉权又可分为原告的起诉权和被告的应诉权,胜诉权则是一种实体性诉权,而诉讼时效实质上是与胜诉权相联系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