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 1.一级医院,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按90%支付;2.二级医院,起付标告吵准至10000元(含)的部分按85%支付、100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按90%支付;3..三级医院,起付纯友悔标准至5000元(含)的部分按80%支付、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按85%支付、100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按90%。4.退休人员在上述支付比例做正的基础上再提高5%。 法律客观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三十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