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目前我国对火车晚点的赔偿是没有作出规定,一般是不会赔偿的。但如果是属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造成晚点的,是不产生赔偿责任的。因为铁路方面的问题导致的延误或者不能乘车的情况,铁路方面会全额退票的。无论是《铁路法》还是《铁路旅客运输规程》,都回避了晚点赔偿问题。《铁路法》由铁路部门起草,《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直接由铁道部制定,“部门立法”难免偏向部门利益,虽然社会舆论和中消协一再对“晚点不赔”提出批评,但这种批评根本无以撼动“铁老大”的强势地位。按理说,乘客与铁路部门之间是平等的民事关系,乘客花钱购买火车票,相当于与铁路部门订立了运输合同,铁路部门因自身原因违约,没有将乘客按时送达目的地,就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