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答辩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下列文件: 1.写明下列内容的答辩书: (1)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传真以及其他可能的快捷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住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传真以及其他可能的快捷联系方式; (2)答辩要点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2.证据和证据来源并附清单,证人姓名和住所; 3.被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二)本会自收到答辩书之日起10日内,将答辩书发送申请人。 (三)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继续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