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办理居住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表》;(二)本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加盖单位人事、保卫部门印章的《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复印件等有效身份证明;(三)居住房屋产权证明、租用公房凭证或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上海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办法(试行)》第九条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办理居住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表》; (二)本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加盖单位人事、保卫部门印章的《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复印件等有效身份证明; (三)居住房屋产权证明、租用公房凭证或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申请办理居住登记时提供的各类材料应当真实有效,严禁弄虚作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