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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外地人在上海还可不可以办理离婚
释义
    可以。
    1、民事诉讼纠纷通常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所在地是指被告户籍所在地及被告经常居住地,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常住上海的外地居民,可以通过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3、离婚民事案件,还可以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起诉离婚为啥户口所在地不给办
    起诉离婚不一定户口本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的,起诉离婚需要到对方的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户口本所在地法院没有管辖权的,当事人可以重新选择法院进行起诉。
    以下情况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
    (二)被告属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
    (三)被告被劳动教养;
    (四)被告被监禁;
    (五)被告均被注销城镇户口。
    二、离婚后的财产纠纷是怎样确定法院管辖的
    离婚后财产纠纷的法院管辖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离婚后财产纠纷,从性质上来说仍然属于婚姻家庭纠纷,故应当适用普通地域管辖原则。即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离婚双方可以自行约定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3、离婚后夫妻双方均定居国外的,国内财产纠纷由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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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21:39: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