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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继续收购的情形有哪些
释义
    继续收购的终止情况:
    1、收购要约有效期限届满;
    2、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法定终止收购程度;
    3、要约或认购协议约定单方终止继续收购事宜出现时,任何一方提出终止继续收购;
    4、其他情况。
    一、那么什么是公开收购呢?
    公开收购是指收购方向目标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或与之进行协商。任何投资者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当其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如继续进行收购,应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二、全款购房属于破产财产吗
    全款购房不属于破产财产。
    1、以其破产清算时的资产折算其他费用后作为债务清偿款。
    2、首先带购房合同等到相关部门反映,看适合答复。
    3、然后关注开发公司是否被他人收购,若被收购,其债务就转嫁都收购公司,可要求收购公司继续履行义务。
    4、若没有被收购,只能等破产公司的资产核算,按照债权优先权进行分配了。
    三、应该怎么接受要约收购
    同意接受收购要约的股东,应当委托证券公司办理预受要约的相关手续。收购人应当委托证券公司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预受要约股票的临时保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临时保管的预受要约的股票,在要约收购期间不得转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三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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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2 16: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