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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保险第二年不买可以吗
释义
    《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保险第二年不交费,保险人可催告投保人交费,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
    《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可以看出,投保人第二年不交费的,仍然可以在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内与保险人达成交费协议,保险合同的效力是可以恢复的。
    一、如何申请给付重大疾病险的保险理赔金
    当事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提交保险合同中规定的相关资料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重大疾病险的保险理赔金。我国《保险法》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
    二、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有哪些
    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主要包括两种情形的如实告知义务
    (1)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是指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依照合同规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履行该通知义务的,保险标的因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出险通知义务出险通知义务即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是指投保人﹑被投保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其意义在于能使保险人迅速调查、取证,采取适当的方法,防止损失扩大,并为赔偿和给付保险金作准备。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保险第二年不交费,保险人可催告投保人交费,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
    《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可以看出,投保人第二年不交费的,仍然可以在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内与保险人达成交费协议,保险合同的效力是可以恢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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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8 14:4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