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口供不一致如何定罪? |
释义 | 被告人口供的法律效力取决于形式和内容两个方面。形式上可分为单一被告人供述、共犯供述、同案被告人供述和非同案被告人供述。内容上可分为坦白承认、相互矛盾、基本吻合和全部吻合。口供的证明程度可涵盖全案、部分或相关联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询问证人时,可以在现场、单位、住处或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需出示相应证明文件,并进行个别询问。 法律分析 司法实践中,只有被告人口供的情况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分析要几个人口供才有法律效力。 一、从形式上看,可分为: 1、只有单一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任何证据; 2、有二个以上共犯的被告人供述; 3、二个以上非共犯的同案的被告人供述,如一并审理的行贿与受贿、教唆犯被告人与未犯被教唆罪的被告人的口供,传授犯罪方法罪的被告人与用传授的犯罪方法犯罪的被告人的口供;4、有二个以上既非共犯也非同案但犯罪事实有关联的被告人供述,如非同案审理的行贿与受贿、徇私舞弊类犯罪的原案与本案被告人的口供。 二、从内容上看,也有几种情况: 1、单一被告人坦白承认了全部犯罪事实; 2、有二个以上的共同犯罪被告人承认犯罪事实,但主要情节相互矛盾,难以辨别事实真伪; 3、有二个以上共同犯罪被告人的供述,对主要犯罪事实的供述基本上吻合,但在一些细节上略有出入; 4、二个以上的共同犯罪的被告人的口供,所供认的犯罪事实、情节均相互吻合。 三、从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的多少、程度来看,口供的内容又可分为: 1、对全案犯罪事实的证明; 2、对部分犯罪事实或情节的证明; 3、对部分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明,包括共同犯罪中对共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的证明和相关联的被告人对相关联的犯罪事实的证明。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询问证人的地点、方式与要求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结语 在司法实践中,对被告人口供的分析需要从形式和内容两个角度出发。从形式上看,口供可以是单一被告人供述、共犯的被告人供述、非共犯但同案的被告人供述,以及非共犯但犯罪事实有关联的被告人供述。从内容上看,口供可以是坦白承认全部犯罪事实、共同犯罪被告人供述相互矛盾、共同犯罪被告人供述基本吻合但在细节上有出入,以及共同犯罪被告人供述相互吻合。此外,口供的内容还可以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程度进行分类。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询问证人的地点、方式和要求有具体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应根据具体情况个别进行询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证据 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五节 缓刑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侦查 第八节 技术侦查措施 第一百五十三条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 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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