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执行征信怎么处理 |
释义 | 一、法院执行征信怎么处理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当事人要履行法律的判决结果,如果拒不执行法院是不会撤销当事人名单的,只有完全履行后由执行法院办理撤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二、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三、失信被执行人公示工作存在的不足一是录入公示案件不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于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对该规定施行之后的案件录入较多,但该规定施行之前的一些老案陈案录入较少,失信公示与信用惩戒的威慑面还不够广泛。二是录入名单信息不准。因工作失误,个别案件中不承担责任的被告在执行立案环节被误列为被执行人,而执行部门在具体录入至失信名单库时审查不严,从而导致一些并不承担法律义务的被告被错录为失信被执行人。还有一种情形是,一些被执行人由于身份证信息不准或在执行案件立案后、法院公示失信前已经履行完毕而法院不知情,导致录入错误。录入不准不仅影响了相关人员的诚信记录,还增加了涉执信访。三是删除名单条件过严。前述规定第七条规定,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这三种情形时,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但实际工作中符合这三种情形的被执行人总量并不多,如果全部按这些条件才能撤销失信公示,那么大量的仅归还部分款项或订立还款计划的被执行人将不能从失信名单库中删除,不利于采取“放水养鱼”式执行方法执行案件。四是公示程序不够规范。主要表现在执行通知书中未载明失信被执行人风险提示,部分案件未制作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决定书或决定书未送达,名单录入、删除时缺乏监管,甚至存在选择性录入、删除被执行人现象,有碍公平公正。五是公示信息载体过少。除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名单库外,使用其他媒介进行公示的案件数量偏少,未能充分使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以及微信公众号等进行公示,公示效果未实现最大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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