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我国有十八 个税 种。分别是 增值税 、 消费税 、 车辆购置 税、关税、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 土地增值税 、 房产税 、城镇 土地使用税 、耕地占用税、 契税 、资源税、 车船税 、 印花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烟草税、船舶吨税、环境保护税。 若是属于个人所得税,根据新个税法拟于2019年1月1日起全面施行,拟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先将 工资 、薪金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至5000元/月,并适用新的综合所得税率。计算如下: 工资扣除标准5000元/月,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所得额=扣除三险一金后月收入-扣除标准 法律客观: 《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