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工作的宗旨和任务是依照法律保护全体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和自由以及其他合法权益,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依照法律惩罚少数犯罪分子。 中国的司法机关包括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及其领导的 律师 组织、公证机关、 劳动教养 机关等。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公安机关是治安机关,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预审、执行 逮捕 。国家安全机关具有公安机关的性质。 司法行政机关的主要职责是管理监狱、劳改、律师、公证、 人民调解 和法制宣传教育等工作。司法组织是指律师、公证、仲裁组织。后者虽不是司法机关,却是司法系统中必不可少的链条和环节。 《 刑事诉讼法 》第十九条职能 管辖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在对 诉讼 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 非法拘禁 、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 立案侦查 。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 ,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二十条基层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 一审 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法律客观: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条,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追诉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