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时如何处理单位房改房? |
释义 | 在我国,房改房是一种特殊的住宅,享受国家房改优惠政策。离婚时,夫妻双方可以将一套房改房过户给其中一方,但需注意相关法律规定。律师表示,如果房改房符合上市条件,夫妻双方可以协议转让。然而,如果房子受到司法和行政机关的查封或其他形式的限制,或者共有人不同意上市,则不能上市。如果所有房改房都不属于以上几种情况,则可以上市并分割所得价款。对于房改房产权纠纷,可以依法解决。 法律分析 在单位房改时,我取得了一套全产权的住房。现在,夫妻协议离婚,我想把这套房子过户给我的妻子。然而,由于这套房子最初是享受单位福利性质的政策房,在我国目前仍受到一定的限制。因此,我想咨询一下,在离婚的情况下,房改房是否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如果我们双方都不愿意取得该房产,是否可以在市场上出卖并分割所得价款? 【律师解答】 房改房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及房管部门将原有的公有住房按国务院、建设部、省级政府有关公有住房改革制度的规定,经县以上房改部门审批,将全部或部分产权出售给个人所有的住宅房(包括集资房)。 由于你取得房改房的全产权,除非和单位有约定不得转让或者过户他人以外,你可以把你的房屋产权过户到你妻子名下,但是如果你想把该房产出卖然后分割所得价款,根据相关法律以及政策规定,下列房改房不得上市: 1、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它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2、在市房屋拆迁主管机关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3、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上市的; 4、违反产权人与原产权单位购房约定的; 5、国家、省、市规定不能上市的。 如果你所有的房改房不属于以上几种情况,可以上市,然后你们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一、房改房产权纠纷怎么解决 房改房是指已购公有住房,是享受国家房改优惠政策的住宅。房改房产权纠纷在不同的情况下有不同的处理方式: 一、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职工在没有取得不动产权前,和售房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即丧失购房资格。 二、职工生前交纳购房款,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前因病死亡,其继承人可以继承其债权。 如果该职工以其夫妻双方所享有优惠待遇参加房改,其配偶也是购房的主体,单位应继续为其办理房屋产权证,该职工享有的份额可以作为遗产继承。 结语 根据律师的解答,如果取得全产权的房改房,想将该房产过户给妻子,需要了解相关法律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如果该房改房不属于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它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拆迁公告范围内、产权共有的房屋且其他共有人不同意上市、违反产权人与原产权单位购房约定的或国家、省、市规定不能上市的情况,则不能上市。如果符合上市条件,则可以上市,然后与妻子分割所得价款。如果遇到产权纠纷,可以依法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六条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八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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