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并购形式的特点及其区别 |
释义 | 并购方式包括现金购买资产、现金购买股票、股票购买资产、股票交换股票、债权转股权、间接控股、承债式并购和无偿划拨。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五条和第八十九条,投资者可以通过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和其他合法方式收购上市公司,并需公告收购报告书,包括收购人信息、收购目的、股份细节、收购期限和价格等。 法律分析 并购可分为以下多种方式: 一、用现金购买资产。是指并购公司使用现款购买目标公司绝大部分资产或全部资产,以实现对目标公司的控制。 二、用现金购买股票。是指并购公司以现金购买目标公司的大部分或全部股票,以实现对目标公司的控制。 三、以股票购买资产。是指并购公司向目标公司发行并购公司自己的股票以交换目标公司的大部分或全部资产。 四、用股票交换股票。此种并购方式又称“换股”。一般是并购公司直接向目标公司的股东发行股票以交换目标公司的大部分或全部股票,通常要达到控股的股数。 五、债权转股权方式。债权转股权式企业并购,是指最大债权人在企业无力归还债务时,将债权转为投资,从而取得企业的控制权。 六、间接控股。主要是战略投资者通过直接并购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来间接地获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七、承债式并购。是指并购企业以全部承担目标企业债权债务的方式获得目标企业控制权。 八、无偿划拨。是指地方政府或主管部门作为国有股的持股单位直接将国有股在国有投资主体之间进行划拨的行为。有助于减少国有企业内部竞争,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集团。带有极强的政府色彩。 《证券法》第八十五条,投资者可以采取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购上市公司。 《证券法》第八十九条,依照前条规定发出收购要约,收购人必须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收购人的名称、住所; (二)收购人关于收购的决定; (三)被收购的上市公司名称; (四)收购目的; (五)收购股份的详细名称和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 (六)收购期限、收购价格; (七)收购所需资金额及资金保证; (八)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时持有被收购公司股份数占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比例。 结语 并购方式多种多样,包括用现金购买资产、用现金购买股票、以股票购买资产、用股票交换股票、债权转股权方式、间接控股、承债式并购和无偿划拨等。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五条,投资者可采取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九条,发出收购要约的收购人必须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并明确相关事项。各种并购方式和法律规定的合规要求,为并购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章 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第五节 国有资产转让 第五十四条 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转让方应当如实披露有关信息,征集受让方;征集产生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转让应当采用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 转让上市交易的股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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