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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安全生产承诺书有法律效力吗
释义
    安全承诺书如果是当事人依法订立的,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的,有法律效力。如果具备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等情形的,该承诺书没有法律效力。
    一、提供对方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该格式条款无效
    1、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1)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二、合同自由原则的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一是强制性缔约,如向社会公众供电的供电人,不得拒绝用电人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二是格式合同制度,如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无效;三是附随义务,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三、在哪些情形下格式条款应为无效条款
    在下列情况下,格式条款无效:
    1、合同主体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合同违法,违反公序良俗
    3、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合理免除或者减轻责任的;
    4、不合理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和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格式条款无效:
    1、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
    2、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合理免除或者减轻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3、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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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12: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