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地产开发的形式 |
释义 | 房地产开发有多种形式,较为常见的有三种形式: 一、以签署联合经营协议的合伙制联建; 二、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开发; 三、房屋建参。 以上三者在法律上的性质、所需要承担的风险及运作方式等方面都有着相当大的区别。 房地产联建是指提供资金、技术、劳务一方与提供土地的一方合作进行房地产开发,双方在合同里明确约定按比例分配房屋和土地使用权,并以各自所有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的房地产合作开发行为。一般适用有提供土地方与房地产开发公司之间签立。 项目开发公司是指提供资金、技术、劳务一方的与提供土地的一方以组建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来合作进行房地产开发的行为。这种情形下,房地产合作开发的合作人即成为项目公司的股东,一般适用于合作双方都不是房地产开发公司,用于商品房开发的情形。 房屋参建是指参建人以参建名义对已经成立的房地产项目参与投资或预购房屋的行为,一般表现为参建人通过投资或参与房地产建设而参与房地产建设而获得部分房产的所有权,用于房地产项目已进行,但开发方资金不足。 由于 第一、三种房产开发形式,开发商都需要承担无限责任,且合作投资者之间复杂的关系往往无法通过合作协议统一调整,合作投资者之间容易产生纠纷。所以组建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项目开发,应该是房地产开发较为优越的开发形式,特别是一些大型项目的房产开发中。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二十六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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