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劳务合作合同包括的事项:(一)劳务人员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二)合同期限;(三)劳务人员的劳动报酬及其支付方式;(四)劳务人员社会保险费的缴纳;(五)劳务人员的劳动条件、劳动保护、职业培训和职业危害防护;(六)劳务人员的福利待遇和生活条件;(七)劳务人员在国外居留、工作许可等手续的办理;(八)劳务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购买;(九)因国外雇主原因解除与劳务人员的合同对劳务人员的经济补偿;(十)发生突发事件对劳务人员的协助、救助;(十一)违约责任。风险提示: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与国外雇主订立书面劳务合作合同;未与国外雇主订立书面劳务合作合同的,不得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劳务合作合同应当载明与劳务人员权益保障相关的事项。 法律依据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