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宅基地土地归谁所有 农村宅基地归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个人是不能够拥有宅基地所有权的,但是可以取得使用权。 二、 宅基地使用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与 建设用地使用权 都是利用他人土地从事建造活动,且均可在集体土地上设立,但两者仍属性质不同的用益物权: (1)权利主体的身份限制不同。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且限于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基本上没有限制,自然人、法人和 非法人组织 均无不可。 (2)权利内容不同。例如,宅基地使用权不能转让、抵押或投资入股,而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抵押及出资。 (3)取得方式不同。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采取审批的方式,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通过出让或划拨方式。 (4)设立要件不同。宅基地使用权无须登记即可设立,而建设用地使用权以登记作为生效要件。 (5)是否有偿不同。宅基地使用权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偿取得,而以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必须缴纳土地出让金。 (6)存续期限不同。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期限限制,而建设用地使用权有明确的期限,且不得超过法定的最高期限。 三、 宅基地使用权的申请条件 目前,农户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应具备的条件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并没有全国统一的标准。根据各省制定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一般来说,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设立宅基地使用权: (1)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通常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1)非本集体的农村村民; (2)已拥有一处达到规定标准面积的宅基地; (3)农村村民转让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农村宅基地归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个人是不能够拥有宅基地所有权的,但是可以取得使用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