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东权的权利可以怎么分类 |
释义 | 法律分析:股东权的权利的分类具体如下: 1、依权利行使之目的为标准,可分为自益权与共益权。 自益权是指股东专为自己利益行使的权利,如发给股票或其他股权证明请求权、股份转让权、股息和红利分配请求权、公司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 共益权是指股东为自己利益同时也为公司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如出席股东会并表决权、请求法院宣告股东会决议无效权、请求召集股东临时会或自行召集权。 2、依权利主体之不同为标准,可分为普通股股东权和特别股股东权。前者是指一般股东享有的权利,后者则是专属特别股股东所享有的权利; 有关特别股股东权利的范围、行使顺序、数额、优惠待遇限制等一般都在公司章程中加以规定。我国公司法对此未作规定。 3、依权利之性质为标准,可分为固有权和非固有权。前者指根据公司法规定不得以章程或股东会议予以剥夺的权利,如特别权与共益权,后者指可依公司章程或股东会议加以剥夺的权利,自益权多属此类权利。 一、股东损害公司利益应该如何处理 股东损害公司利益,其他股东行使以下权利,维护公司或自身利益: 1、股东可以依法行使知情权,如查阅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纪要、账簿等; 2、股东可以依法行使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的权利; 3、股东可以依法转让股权的权利; 4、股东可以依法要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5、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公司及其合法权益的权利; 6、股东可以要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并要求清算。 二、增资扩股协议需不需要全体股东签署 增资扩股协议不需要全体股东签署。公司增资属于公司法规定的特殊决议事项。公司增资须经持有公司股权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同意,才可以形成有效股东会决议。股东的主要权利是参加股东会议对公司重大事项具有表决权;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权;分配公司盈利和享受股息权;发给股票请求权;股票过户请求权;无记名股票改为记名股票请求权;公司经营失败宣告歇业和破产时的剩余财产处理权。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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