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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构成要件具体规定?
释义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构成有:
    (一)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二)主体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三)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秩序和经济利益;
    (四)表现为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为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
    一、失职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财产权益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国有公司、企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背离市场活动的基本原则,徇私舞弊必然会使国有公司、企业的正常活动遭到破坏,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损害从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以及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其他主体不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间接故意与过失构成。
    二、如何判定合同的失职与被骗
    以下要件构成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1、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2、主体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3、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为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的行为;
    4、侵犯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秩序和经济利益。
    三、合同出现欺诈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是近年来诈骗犯罪中一种十分突出的犯罪形式,由于这类诈骗犯罪是利用经济合同的形式进行的,具有相当的复杂性、隐蔽性和欺骗性。诈骗犯罪之所以得逞,原因固然很多,但是被诈骗单位的有关人员玩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则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因素。一些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的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未向主管单位或有关单位了解,盲目同无资金或无货源的另一方进行购销活动;有的不了解对方情况,擅自将本单位资金借出受骗,有的违反外贸法规规定,未经咨询,不调查客户信誉情况,盲目与外商成交或擅自作经济担保,结果被诈骗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鉴于这种行为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和典型性,为严肃法纪,保护有资产的安全,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了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根据这一规定,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具有以下特征:
    1、构成本罪人员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2、上述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这里的“严重不负责任”在实践中表现为各种各样的行为:有的粗枝大叶,盲目轻信,不认真审查对方当事人的合同主体资格、资信情况;有的不认真审查对方的履约能力和货源情况;有的销售商品时对并非滞销甚至是紧俏的商品,让价出售或赊销,导致被骗;有的无视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擅自越权签订或者履行经济合同;有的急于推销产品,上当受骗;有的不辨真假,盲目吸收投资,同假外商签订引资合作协议等。
    3、构成本罪还必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包括造成大量资金、财物被诈骗;因为被骗,对方根本不会付款或无法供货;工厂濒临破产倒闭等。具体标准应当通过司法解释来规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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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7 8:4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