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集体商标的特征是什么? |
释义 | 集体商标的特点:1.权利主体:集体商标的所有权不属于单个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而属于集体组织,即属于由多个企业组成的团体、协会或其他组织。2.权利取得要件: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3.权利行使方式:集体商标权的行使有分离的表现,即注册人享有所有权,但并不使用。4.许可使用:集体商标只允许其注册人所属成员使用,不得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5.转让和权利移转:集体商标原来原则上不允许转让,新的办法对其作了修改,允许转让,但规定受让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并符合商标法、实施条例和该办法的规定。6.集体商标应当包括使用管理规则。 一、能办理商标网上申请的情形都有哪些 可以办理商标网上申请的情形除了下述情形之外都可以。 1、商标局公布的《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所规范的商标注册申请; 2、有优先权诉求的商标注册申请; 3、人物肖像的商标注册申请; 4、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商标注册申请; 5、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没有列入《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商标注册申请; 6、外国人或外国企业作为商标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未委托商标代理组织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 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商标申请人参照本项规定办理。 7、其它暂不宜采用网上申请的商标注册申请。 二、地名能不能注册商标 地名作为商标会有一定的局限性,具体如下: 1、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2、县级以下行政区划的称谓和其他地理区域的名称,包括乡镇、街道、胡同、山川河流等地名,经国家商标总局核准均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三条第四款规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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