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回张家口政策是什么? |
释义 | 法律分析:1.加强来张返张人员管理,对通过公路、铁路、航空进入我市的车辆和人员实行“逢车必查,逢人必测温、必验健康码、必验行程卡、必核查身份”,逐车逐人筛查。外地来张返张人员要提前预约,与目的地社区(村)、单位联系,提供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2.进入张家口市宣化区:自2021年10月7号起,凡从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来(返)宣人员须持48小时以内阴性核酸证明、健康绿码、体温正常方可入宣。 3.进入张家口市康保县:非必要不返康。在外地就读、创业、工作人员和亲友近期没有特殊情况不要返回康保,减少返回途中感染风险。凡由张家口市域外返康人员要提前报备,返康后要第一时间向包联责任人如实报告行程。 4.进入张家口市沽源县:返塞人员提前向社区或单位报备,张家口以外人员来塞北需要提前两天报备以及48小时核酸证明。 5.进入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下花园区跨市返下人员提前向社区或单位报备,张家口以外人员来塞北需要提前两天报备以及48小时核酸证明。 6.进入张家口市赤城县:返赤人员需提供48小时内两次核酸阴性证明。 7.进入张家口市怀来县:外市来怀人员需提前与目的地社区联系,提供48小时内核酸阴性证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一条 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 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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