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劳动合同在离职时不需要上交公司。 如有必要可暂交由公司人事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在劳动合同上加盖作废章。但是最终劳动者本人必须持有一份,并且用人单位自己那一份必须留存二年备查。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一、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如何约定的? 1、约定终止条件应是法定解除条件之外的条件。 所谓法定条件,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只要符合这些条件,用人单位就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2、约定的终止条件应当是除时间之外的某种事件或某种行为。 在任何情况下,时间都不能作为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只能是时间之外的某种事件或某种行为。 3、约定的终止条件必须是合同生效前尚未出现的客观情况。 如果是劳动合同生效前就已经出现的事件或行为,就不能作为终止条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4、约定终止条件要充分考虑生产经营特点。 用人单位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条件,目的是要在这种条件出现时终止合同。 5、约定终止条件要兼顾到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