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预备役部队在哪报名 |
释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等相关规定,除达到退休条件及因伤病残等原因退出现役的官兵不再适合服预备役外,其他退出现役的干部、士官、义务兵一般都要转服预备役。 符合转服预备役条件的官兵在部队下达退出现役命令时一并下达转服预备役命令。 预备役军衔的授予一般按照下列原则: 对转服军官预备役的军官和文职干部,其预备役军官军衔,按照其原现役军官军衔等级或者文职干部级别确定。被批准退出现役转服军官预备役的军官,其军衔已满晋升年限,符合规定条件的,其预备役军官军衔可以比其原现役军官军衔等级高一级。比如,某部干部在转业当年3月31日前少校军衔已满4年,上级下达其转服预备役命令时,可以授予其预备役中校军衔。 对转服士兵预备役的义务兵和士官,一般情况下,上等兵退役授予预备役下士军衔,下士退役授予中士军衔,以此类推。当然,特殊情况除外,比如,中士服役两年就提前退出现役,只能授予预备役中士军衔。 对预备役军衔的授予,应由部队团级以上政治工作部门提出转服军官(士兵)预备役的意见,其职务等级的确定依照现役军官(士兵)相应职务等级的任免权限办理。 退役军人转服预备役登记流程 根据相关规定,退出现役被确定转服军官(士兵)预备役的退役军人,到地方接收安置单位报到或者到居住地以后的30(40)天内,应当到安置地县级人民武装部办理预备役军官(士兵)登记,履行其预备役军官(士兵)的职责和义务。 县级人民武装部办理预备役军官(士兵)登记时,应当向被确定服军官(士兵)预备役的人员当面核实其身份、经历、专业特长、安置单位等有关情况,说明有关事项,并将预备役军官(士兵)登记情况通知其所在单位。 预备役军官因工作调动或者迁居需要变更预备役军官登记地的,应当办理转出手续,并自到达新的工作单位或者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武装部办理转入手续。 通常情况下,县级人民武装部必须按照规定对在本行政区域内登记的预备役军官、士兵,每年进行一次核对,并逐级统计上报。 法律依据: 《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印发《供电所营销管理办法》、《供电所规范化服务规定》、《供电所线损管理办法》、《供电所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根据国家关于乡镇电管站改革的精神要求,进一步规范供电所的营销行为,在全国建立起规范的、科学的、统一的农村电力营销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力公司管理的供营业区域内所有的农村供电单位。县供电企业要明确各供电所的营业范围,供电所按照县供电企业的具体规定,负责所辖客户的抄表、核算、收费和用电管理工作。各供电所应设立营业室。 第三条 电力营销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以农民生活、农村经济、农业生产服务为宗旨,严格执行电价政策,努力开拓电力市场。 第二章 用电抄表、核算、收费 第四条 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在电价外加收或代收任何费用,不得减免国家规定加收的基金和加价。做到应收必收,收必合理。 第五条 农村电力营销实行“五统一”(统一电价、统一发票、统一抄表、统一核算、统一考核),“四到户”(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三公开”(电量公开、电价公开、电费公开)和农村用电一户一表,增强电费电价的透明度。 第六条 建立定期抄表制度,要按规定的日期和周期对电能表进行实抄,推广现代化手段,提高抄、核、收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电能计费表实抄率要达到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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