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经营租赁融资租赁区别 |
释义 | 1,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 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其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符合下列一项或数项标准的,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 1)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3)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移,但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大部分通常解释为等于或大于75%)。 4)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几乎相当于通常解释为等于或大于90%)。 5)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经营租赁是指除融资租赁以外的其他租赁。 一、跨境融资租赁模式解析 跨境融资模式,主要对象是那些规模较小、实力不足以直接进行海外融资的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我国企业跨境融资的方式主要有内保外贷、外保内贷等。跨境租赁分为出口租赁和进口租赁,出口租赁是出租人在境内,承租人在境外;进口租赁则指出租人在境外,承租人在境内。 跨境融资租赁的基本模式是以企业固定资产租赁的形式通过融资租赁公司融入境外金融机构的低成本资金,然后定期返还租金的业务模式。主要分为两种模式:内保外贷+售后回租或内保外贷+直接租赁。在售后回租模式下,境内承租人可以先将设备卖给融资租赁公司,以获取资金进行经营活动,然后再向融资租赁公司申请租赁设备,每月付一定租金即可;直接租赁通常涉及境内承租人、境内担保人、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境外金融机构等四方,承租人根据自身需要选择设备,并以担保人及融资租赁标的物向外资融资租赁公司提供担保,境外金融机构再根据审核情况决定是否向融资租赁公司提供信贷。 二、融资租赁期满确认应注意的5个条件 融资租赁五个条件具体为: 1、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预计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地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3、租赁期占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占百分之七十五及以上)。 4、就承租人而言,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就出租人而言,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 5、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重新改制,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满足以上标准之一的租赁,应界定为融资租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五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三十六条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七百三十七条当事人以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第七百三十八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不影响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三十九条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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