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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消费者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增加赔偿损失
释义
    惩罚性赔偿金适用的前提是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欺诈行为。欺诈是指经营者采用捏造虚假情况、歪曲事实,掩盖真实情况等手段实施欺骗,使消费者产生错误认识面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的行为。
    在现实生活中这种欺诈行为主要是
    (一)在商品或服务的广告中,制作、发布虚假的、引人误解的广告;
    (二)对商品的价格作虚假表示;
    (三)冒用他人的注册商标、冒用质量认证标志、名优标志、伪造商品的产地,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四)商品存在瑕疵面不予告知;
    (五)采取雇用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的;
    (六)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七)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面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八)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九)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十)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等等。欺诈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构成刑法上的诈骗罪。
    这里所指的欺诈行为,仅指民事法律范畴内的欺诈行为。根据民事权利的特点,主张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权利在消费者一方,消费者可以放弃这一权利,了可以依法要求经营者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一、价格欺诈的行为种类
    国家计委出台《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认定以下13种价格行为为价格欺诈行为:
    1、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2、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3、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4、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
    5、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6、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
    7、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
    8、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9、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
    10、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11、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12、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
    13、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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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6 4:4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