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婚生子女血缘关系的推定与确定 |
释义 | 何谓非婚生子女?一般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之子女。上述案件中,谢某与郭某并不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现其儿子郭某若主张与郭某之间为非婚生父子关系。对于父亲与子女之间是否具有血缘关系,我国古代曾以“滴血认亲”的方式作为判断亲子关系的“依据”。在人类发明通过血型比对来确定亲子关系之前,以相貌和性格的相似性及相互之间的亲疏感来作为判断亲子关系的方式。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亲子鉴定技术产生了。亲子鉴定就是利用法医学、遗产学及生物学的理论和技术,从子代和亲代的形态构造或生理机能方面的相似特点,分析遗传特征,判断父母与子女之间是否是亲生关系。目前,鉴定亲子关系用得最多的是DNA分型鉴定。该鉴定所需检材主要为人的血液,另外,人的毛发、唾液、口腔细胞及骨头等都可以用于亲子鉴定。虽然亲子关系鉴定结论能够准确地确定非婚生子女与其亲生父母之间是否具有生物学意义上的亲子关系,但由于亲子鉴定受诸多条件和程序的限制,尤其受对方当事人意志支配,因此,生父母与其子女的血亲关系往往得不到此种方式的证实,由此带来的司法审判结果是以原告的败诉而告终。像上述案件中郭某生前未留存血液、毛发、唾液等样本,且已按照当地风俗下葬,显然原告郭某若与郭某之间作亲子关系鉴定已不具备条件。如仅依据亲子关系鉴定结论来确定是否存在亲子关系,那么原告郭某若的请求也只能予以驳回,其权益当然也不能予以保护,同时也给其心理上造成父亲身份的模糊,不利于其健康成长。诉讼中,被告陈某否认郭某生前婚外生育郭某若。谢某提出让原告郭某若与被告郭某辉之间作血缘关系鉴定来确定原告郭某若与郭某是否存在亲子关系,但陈某不同意谢某提出的血缘关系鉴定的请求。《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有证据证明的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的成立。”原告郭某若坚称其是郭某非婚生子的事实不利于郭某辉、陈某的,而郭某辉又具有做血缘关系鉴定的条件,如陈某同意同意让郭某若与郭某辉之间作血缘关系鉴定,则事实便很明了,但陈某拒绝让郭某若与郭某辉之间作血缘关系鉴定。依据该事实及原告所举其他证据间所形成的证据链条均指向郭某与原告郭某若之间系非婚生父子关系的事实,因此,法院作出确认原告郭某若为郭某的非婚生子,并支持原告继承郭某的财产的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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