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价突然下跌,开发商却违约了,怎么办? |
释义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了交房日期和解除合同条件。房产公司延期交房并解除合同,原因是房价上涨。根据民法典规定,解除合同是解除权人的权利,不免除违约责任。买方可要求房产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法院认为,开发商未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合同已生效,开发商应赔偿买方因合同不能履行所造成的损害。买方有权要求房产公司交房。 法律分析 ■法律咨询: 你好!去年我与某房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约定了交房日期,并约定房产公司延期交房三个月我有权解除合同。现在过了交房日期已经四个多月了,但房产公司一直没有通知交房,上个月却突然通知我合同已经解除,房产公司将退还我已付购房款并愿意按合同承担违约责任。经了解,解除合同的真正原因是现在的房价比当时高了许多。请问,我可否要求房产公司交房? ■律师回复: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立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是解除权人的一项权利,而不是义务,解除权人可以选择解除合同或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是否解除合同并不免除违约方的违约责任。当一方违约时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并且继续履行合同,不因承担违约责任而免除其履行合同的义务;违约方也无权主张解除合同以逃避合同的实际履行。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虽然房产公司因延期交房构成违约,但其无权解除合同,买方作为守约方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但买方并没有提出解除合同,因此合同依然有效,买方可要求房产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向买方交付约定的商品房,并要求其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法院意见: 商品房认购协议须同时具备如下两个条件方能生效: 一是取得预售许可证明, 二是到房产部门办理登记备案。 开发商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未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去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也不提示合同相对人可去办理登记备案,开发商的行为属不正当阻止合同生效条件的成就,应视为该条件已成就,合同因此生效。另外,购买人已交付了钱款的主要义务,且开发商已接受,故合同成立并生效。根据《民法典》规定,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包括期待利益,即根据合同履行后获得利益,故被告应赔偿因合同不能履行所造成的损害。 结语 根据以上情况,您可以要求房产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交付约定的商品房,并要求其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规定,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包括期待利益,即根据合同履行后获得的利益。因此,您有权要求房产公司赔偿因合同不能履行所造成的损害。如果房产公司拒绝履行合同,您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您的权益。请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采取行动,以保护您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章 销售代理 第二十八条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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