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户籍所在地是指我国居民户口簿登记所在地,填写为出生时其父母户口登记地方即可,也就是家庭户口簿上的户口所在地。但由于就业、搬迁、升学等事宜居民不在原出生地生活居住时会形成居住地址,如未发生户口迁移等,户籍所在地将不变。例如:某人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某村,其父母是该村合法居民,那么该人户籍所在地就是该村,后来,该人参加工作去了江苏省南京市生活居住。此时,居住地就是江苏省南京市,如果没有办理户籍迁移等事项,该人的户籍所在地依旧是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某村,如果办理了户籍迁移,户籍所在地将变为江苏省南京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