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承诺的效力体现为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因承诺自身原因迟到的,原则上承诺无效,为新要约;因非由于承诺人自身原因迟到的,原则上承诺有效;承诺人可以发出承诺后又撤回承诺,但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四条 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第四百八十五条 承诺可以撤回。承诺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