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具体内容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全国检察机关进行集中教育整顿的通知》。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全国检察机关进行集中教育整顿的通知》 二、教育整顿的重点 第一,以克服特权思想、倡导艰苦奋斗、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为重点,整顿思想和作风。着重检查: (1)遵守政治纪律,执行中央和高检院指示,接受地方党委领导,破除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情况; (2)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接受人大监督情况; (3)增强群众观点,尊重群众、依靠群众、服务群众的情况; (4)抵制个人主义、拜金主义和享乐主义影响情况; (5)与政府、法院及其他司法部门的关系等。各级检察院的领导班子成员,还应重点检查以下三方面内容: (1)落实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行“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情况: (2)贯彻民主集中制,执行政治纪律情况; (3)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的情况。 第二,以查处检察人员利用职务违法违纪案件为重点,整肃纪律。重点查处以下五个方面的案件: (1)贪赃枉法、索贿受贿、挪用扣押款物的案件; (2)泄露案件秘密、为案件当事人出谋划策、伪证包庇、徇私舞弊的案件; (3)耍特权,逞威风,乱用枪支、乱抓人、乱施械具、刑讯逼供的案件; (4)接受发案单位和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吃请、钱物、交通通讯工具和娱乐活动,让企业等单位支付请客送礼和其他活动费用的案件;(5)滥用职权,越权办案,乱收费、乱罚款、乱拉赞助等违法创收和奢侈浪费的案件。 第三,以依法清理检察官队伍为重点,整顿组织。重点检查清理以下几种情况: (1)1995年7月1日检察官法实施以来违法任命检察官的情况; (2)依照检察官法的规定,应当免除检察官职务,实行任职回避,给予惩戒,或者辞职、辞退的情况; (3)违反规定录用检察人员、严重超编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