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家庭主妇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
释义 | 家庭主妇离婚财产的分割具体如下: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 5、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6、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增殖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7、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8、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 9、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10、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11、夫妻之间的财产可以二人协商处理; 12、如果协商失败,可以由法院按照实际的情况进行判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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