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并审理的规定是什么? |
释义 | 合并审理的具体条件:1)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之诉,且彼此关联;2)各独立之诉属于同一法院管辖;3)其他独立之诉的主体要求一并处理;合并审理的条件:1)受诉法院对各案件均具有管辖权且适用同一诉讼程序;2)几个诉讼标的由同一原告或被告在同一程序中提出;3)原告或被告的近亲属提出相互关联的诉讼标的;4)需适当限制,以避免滥用和恶意诉讼。 法律分析 合并审理的具体条件哪些 民事具有关联纠纷案件的合并审理就是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相互关联的民事纠纷案件合并在一个案件中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据此,民事关联纠纷案件具有以下特征: 1、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之诉。每个独立之诉包含诉讼主体、诉讼标的和诉的理由三要素。 2、各独立之诉在诉讼标的或法律事实之间具有一定的关联性。 3、具有相关联的各独立之诉均属民事案件,均由同一法院管辖。 4、一个独立之诉起诉到法院后,其他独立之诉的主体向同一法院主张要求一并处理的案件。 合并审理具备的条件主要有以下几个: 1、受诉法院对几个合并的案件均具有管辖权,并且必须是适用于同一个诉讼程序。这是合并审理的前提条件,如果受诉法院对几个合并的案件之一不具有管辖权,则不应当合并。受诉法院对合并的几个案件均有选择管辖权,可以进行合并。对于诉讼程序,则是指普通(简易)程序和特别程序,也就是几个合并之案件应当都属于同一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才能进行合并审理。 2、几个诉讼标的由同一原告或同一被告在同一诉讼程序中提出。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同一原告向同一被告提出多个诉讼标的,被告向原告提出的诉讼标的,均可以合并审理。 3、原告或被告的近亲属对原告或被告提出具有相互关联的诉讼标的。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原告及其近亲属向被告及其近亲属提出与之有关联的诉讼标的,被告及其近亲属向原告及其近亲属提出与之相关联的诉讼标的,可以合并审理。 4、限制条件。关联纠纷的合并审理是一柄双刃剑,如果滥用不仅达不到良好的社会效果,而且会让当事人利用合并审理进行恶意诉讼或拖延诉讼,更有甚者会造成以非对非、消极对待纠纷的处理等新的社会矛盾的产生。因此,对合并审理的条件应作适当的限制。 结语 根据以上所述,合并审理民事关联纠纷案件的具体条件包括:独立之诉的存在,各独立之诉之间具有关联性,属于同一法院管辖,其他独立之诉的主体向同一法院主张一并处理。合并审理的前提条件是受诉法院对合并的案件均具有管辖权并适用于同一诉讼程序。另外,同一原告或被告在同一诉讼程序中提出多个诉讼标的,以及原告或被告的近亲属对原告或被告提出具有关联的诉讼标的也可以合并审理。然而,为了避免滥用和恶意诉讼,对合并审理的条件应适当限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第一百四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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