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普通共同诉讼合并判决是怎么样的 |
释义 | 普通共同诉讼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不合并审理,但判决时应分别判决。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而进行的共同诉讼。其构成要件是: 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2人以上。 2、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主要是指同一类型的民事法律关系,即各个共同诉讼人与对方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是相同的。 3、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 4、当事人同意合并审理。从以上可以看出,普通共同诉讼是可分之诉,但当事人在是否采用共同诉讼起一定的决定作用。共同诉讼可分别起诉或应诉,但判决时应分别判决。普通共同诉讼还具有以下特征 1、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这是普通共同诉讼与必要共同诉讼的基本区别。如一人对数人实施加害行为,造成损害时,数人作为共同诉讼人分别向加害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正因为普通共同诉讼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同种类的,而不是同一的,所以共同诉讼人之间没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对其中一个诉讼标的作出的判决,其效力也不及于其他的诉讼标的。 2、普通共同诉讼中各共同诉讼人与对方当事人之间一定存在两个以上的诉讼请求。 3、普通共同诉讼是一种可分之诉,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行为具有独立性。因此普通共同诉讼,既可以单独起诉,也可以共同起诉。共同起诉的,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而当事人又同意合并审理的,就形成了普通共同诉讼。 4、法院对案件的合一审理与分别判决在普通共同诉讼中,因当事人合并进行诉讼,法院则对案件合并进行审理。所谓合并审理,是指将不同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置于同一空间和时间一并进行审理,即以同一个法庭,同一段时间完成调查、辩论,使共同诉讼人、对方当事人都一同完成诉讼行为。当然,合并审理只是审理行为的合并,而不是审理对象的合并,审理对象是案件的事实,不同的共同诉讼人与对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不尽相同,审理的对象也有所有不同,如此才能分别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做出正确的裁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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