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合同无效是否需要解除 合同无效不需要解除。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和形式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法律效力的合同。其无效,是自始无效、确定无效、当然无效,不需要解除合同。 无效合同是否存在解除问题 无效合同自始是没有效力,不受法律的保护,对当事人没有约束力,不存在解除问题。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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