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一般是可以的,具体需要咨询相关部门。从2006年起,在中央部门所属全日制普通高校学习期间获国家助学贷款应届毕业生,自愿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县以下)从事一线工作,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由中央财政代为偿还。 法律依据: 《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第七条 从2006年起,在中央部门所属全日制普通高校学习期间获国家助学贷款应届毕业生,自愿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县以下)从事一线工作,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由中央财政代为偿还。 |